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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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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8:38:00] 来源:http://www.dxs56.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57次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一○年三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深圳市英威腾电气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为4403012086431。
第三条公司于20XX 年 12 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万股,于20XX年1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
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经营管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先进的管理和科学技术,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把公司建成组织管理科学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市场经营规模化的国内一流企业,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确保全体股东的合理收益。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变频器、节能电器、工业自动化控制、控制软件、系统软件的生产(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黄申力、徐秉寅、张智昇、张波、邓晓、杨林、张清、牟长洲、徐铁柱、黄相清,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8,592,000股、1,800,000
股、2,040,000股、2,088,000股、2,040,000股、2,640,000股、1,440,000股、股、2,040,000股、 1,080,000股、240,000股。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截止20XX年 7 月 25
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40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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