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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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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10:07:14] 来源:http://www.dxs56.com 公告通知 阅读:8288次
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总则
(一)目的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管理,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3、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4、平战结合、军地结合、公众参与。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忻城部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来宾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五)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雷击、高温等气象,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炭疽、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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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等级
1、根据对已收集到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推测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2、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县各应急专项预案应当予以细化。
(七)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
1、根据已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O0万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如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跨市、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4、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或跨县(市、区)的突发公共事件。
5、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6、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的具体等级标准由县有关应急专项预案确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县应急委员会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作为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协调机构。县应急委成员为县长、副县长,有关部门负责人,武警中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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