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欠缺是中国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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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1:07:42] 来源:http://www.dxs56.com 货币金融论文 阅读:8720次
(Pg -ηg) ,即银行与风险较高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与风险较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Pg -ηg)和( Pb -ηb)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征集企业资信信息的投入成本,银行对信息投入成本越大,非对称信息的程度就越小。从理论上看,银行最佳的信息投入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均衡点决定。 www.dxs56.com
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公共信用信息的供给能力,二是获取信用信息的成本大小。
如果存在完善的企业、个人资信评价机制、机构和网络,交易的一方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获得对方的资信信息,授信方便可做出合理的信用评估,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由于中国信用评级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监管者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市场主体的真实信息。
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使市场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问题。当市场资源的许可证实际上由管制机构发放时,申请人就会毫不犹豫地蒙骗管制机构;当管制机构及其个人希望参与市场资源分配时,他们就会纵容市场主体的欺诈行为。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欺诈者违法违规所付出的成本会大大低于其所得,证券欺诈现象就不可避免。当诚信的坚持无法得到回报时,守信企业和个人往往会因缺少动力慢慢走向失信。[ 2 ]
(三)失信成本低。
正常情况下,违约是要付出代价的:需要对信用关系的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也会降低自身的信用水平,从而不利于以后的信用活动。但在中国证券市场违约不会发生以上成本。因为作为受害方的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股东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要求根本无法实现;同时,由于没有信用登记和查询系统,股市中的违约行为很难为外界了解,当然也不会对其信用水平有任何影响。只有极少数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查处并曝光,但概率太小。而在信用普遍缺失时,少数的守约者反而会吃亏。我们通过上市公司失信行为的成本-收益模型,对这一过程加以进一步分析。E (W) = (A +B +C) P + (M + S) (1 - P)其中: E (W)表示预期行为总效用; P表示失信行为被查处的概率; A表示上市公司诚信缺失行为发生后被查处的经济处罚; B 表示上市公司诚信缺失行为发生后被查处的其他处罚(如降职、开除等) ; C表示上市公司被查处后由于受道德谴责而带来的心理成本;M表示上市公司诚信缺失行为发生后未被发现查处得到的收益; S表示上市公司未被查处时因使用权力带来额外收益的自我满足感。式中A、B、C取负数,表示成本。我们知道,在一个既定时间内,守信与失信两种状态是相斥的,不可能同时发生,上市公司将通过比较与各种状态相关的预期来选择其中的一种状态。若E (W) > 0,则上市公司认为失信行为预期利益大于预期成本,会选择失信行为;若E (W) < 0,则上市公司认为失信行为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不会选择失信行为;若E (W) = 0,则上市公司认为失信行为预期成本等于预期收益,选择失信与守信毫无区别。 www.dxs56.com
从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上市公司信用缺失的内在诱因,即它决定于上市公司在额外经济收益下心理满足感S和查处概率P,前者S与诱因成正相关关系,后者P与诱因成负相关关系。因此,当S和M较大, P较小时,也就是当社会没有建立起鼓励守信、惩罚失信的规则而失信所带来的收益又远远大于所遭受的成本时,就容易诱发作为经济人的上市公司,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过程中利用手中权力以各种名义而体现出来的失信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公众对整个市场诚信评价的降低,而这些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
三、完善证券市场诚信的思路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征信法和失信惩罚法。
1999年开始在上海建立信用体系,但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个人诚信的专门法律。为此,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搭建起信用法律的基本框架。同时,中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建立对失信单位、失信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有了《失信惩罚法》,就增加了违法者或失信人的失信成本,一旦踩了这条红线,市场主体不仅名誉上受到极大损害,在经济上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失信惩罚法》可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思考和法理上的权衡后做出诚信的良性选择。中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比较零散,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应尽快建立一部《失信惩罚法》。 www.dxs56.com
(二)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根据各种不同信用类型信息采集和登记的需要,应该制定、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兼并与收购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办法》、《企业金融资信调查办法》、《行政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征信法》、《担保财产公开办法》、《合同履行备案制度》、《基本信用保障法》、《个人信用评级办法》、《消费信贷法》、《信用控制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账法》、《信息公开法》、《信用信息查询办法》、《信用评估机构登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信用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取对象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制定《信用警示法》等,设定基本诚信指标,从而使信用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具备预期和预警功能的系统,完善证券市场的征信服务,降低其征信成本。
(三)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
①18世纪,英国运送犯人到澳大利亚,规定按照上船时犯人的数量给付私营船主费用。因此,私营船主们为了牟取暴利,便不顾犯人的死活,尽可能多装人,却把生活标准降到最低。一旦船离了岸,船主按人数拿到了钱,对这些人能否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了。有些船主甚至故意断水断食。3年间从英国运到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达12%,不仅英国政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损失,英国民众对此也极为不满。因此,英国政府重新制定了一个新的政策。他们规定不论在英国上船装多少人,到澳洲上岸时再清点人数支付报酬。结果,后期运往澳大利亚的犯人的死亡率大幅降低,最低降到了1%以下,有些运载几百人的船只经过几个月的航行竟然没有一人死亡,而原来最高时,可达94%. www.dxs5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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