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检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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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0:43:26] 来源:http://www.dxs56.com 法律论文 阅读:8207次
摘要: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既是法院的工作程序,又是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既独立于庭审程序,又和其共同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维持运转有着重要的功能,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摘要:保障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益、强化辩论功能、促进纠纷合意解决。
但由于观念、设计等原因,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却存在目的的一元性、主体的单一性、内容的虚设性和效力的匮乏性等缺陷而不具有实质上的意义。
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基本切入点以完善我国的审判程序摘要:设置预审法官制度、合理配置审前各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强制被告答辩制度、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以及设置审前会议制度。
摘要: 审前程序 制度价值 检讨 完善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法院和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程。它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官开庭审理案件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审前程序具有以下特征摘要:
(一)独立于庭审程序。审前程序是对法院和当事人围绕开庭审理所进行的这一系列特定活动的启动和终结方式、法律后果等的制度化规定,它和庭审程序分属不同的诉讼阶段,各自的目的、任务不同,功能也不同。审判程序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二)和庭审程序共同构成完整的审判程序。审前程序是庭审程序的过滤器、分检器,通过审前程序将不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截流在庭审程序之前,对符合开庭条件的案件进行分流,分别输送到不同的繁简庭审程序中。 www.dxs56.com
(三)主要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法院在程序意义上审核诉讼材料、整理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固定争执焦点等,而不能最后、直接地解决案件实体新问题。但可以对审判行为进行必要的介入,如调查、收集必要证据,对案件进行调解等,因此审前程序具有一定的实体审理的性质。
(四)既是法院的工作程序,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审前程序在法院的主持监督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和,为当事人之间直接沟通提供渠道,为当事人发现事实和提出证据提供各种机会和手段,它是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三方互动的过程。审前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和地位。
但“就像看戏,人们只注重台上演员的举手投足、剧情演绎,而不注重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一样,庭前程序在诉讼程序探究中是一个轻易被忽视的程序” .因此,充分熟悉审前程序,斟酌其在制度设计上如何更加合理,并赋予其应有的独立地位和内容,对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顺利进行及取得实际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基于开庭审理的集中、连续审理原则要求而建构的,它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维持和运转起着重要的功能。一般认为,这一制度设计具有以下重要的价值。
首先,保障程序公正。“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实体公正是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标,而程序公正则是实体公正的保障。程序公正集中体现在“平等武装”,即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抗手段和机遇。而审前程序的主要内容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诉讼材料的收集、开示和交换,保证双方当事人在公开、可靠“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辩论、质证,从而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公平利用,实现开庭审理中双方对抗的平等性。 www.dxs56.com
“审前预备程序的主要矛头指向法庭的忽然袭击,忽然袭击不仅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而且使法官亦无从预备,而且双方诉讼能力有强弱差别,一方是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另一方是法律院校初出茅庐的新手,面对忽然袭击,这种案件的审判结果,是辩护律师强者获胜,而正义却被沉没。”
其次,提高诉讼效益。为避免重复劳动、效率低下的弊端,许多法院推出了“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庭审方式。初衷无疑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在直接开庭的情况下,对于许多复杂的案件,双方的争点都是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的同时予以明确的。
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措手不及、预备不足,结果是必须休庭,再行预备,再行开庭。开庭成为证据和争点沟通的形成手段,形成“预备——开庭;开庭——预备……”重复进行的格局。这样,当事人增加了为进行诉讼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法院也徒增了审判成本。
假如先进行审前程序,再予以开庭审理,则有利于节约以下诉讼成本摘要:一是因充分的审前预备而迅速、简单的开庭,避免在庭审中无休止、任意地质询和辩论,庭审调查无法把握重点甚至失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耗费。二是因审前预备而使那些未进入开庭审理的案件,国家因此而节约的那部分开庭审理的耗费。
再次,强化辩论功能。审前程序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及证据并告知相对方,否则,即使在庭审中提出,法院也不予采信。这种时间保障及失权效果保障,使得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由正式开庭审理阶段扩展到审理前的诉讼预备阶段,使当事人的辩论及其内容更具有实质意义。 www.dxs56.com
同时,审前程序也能保障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作为当事人的冲突主体,保证冲突主体有足够和充分地表达自己愿望、主张和请求的手段和行为空间。在审前程序中所形成的“辩论材料”既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为法院的开庭审理及判决构筑了前提和基础,从而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及参和诉讼的积极性。
最后,促进纠纷合意解决。诉讼系属之初,因信息和证据尚未充分公开,当事人对案件的熟悉往往比较片面,加上诉讼结果难以预料,因而双方对抗程度比较激烈。通过审前程序,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互相交换诉讼资料,围绕信息和证据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轻易形成共识。
事实上,在案件的争点及证据明确之后,裁判的可能结果已基本可以正确估计,诉讼的胜败大致可以预料,判决的脚步声已清楚可闻,因而当事人往往会斟酌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大小轻重,权衡判决和和解的利弊得失,从而选择合意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我国民事审判实务中,调解被视为是富有特色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当事人之间收集交换信息、证据及整理明确争点的实质性审前程序,使得“强迫调解”、“久调不决”等不正常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通过健全我国的审前程序,必将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带来根本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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