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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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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19:14:29] 来源:http://www.dxs56.com 调研报告 阅读:8779次
中国加入WTO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中国经济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主流,有利于全面推动中国改革进程,有利于全面推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人们转变思想观念,但政府的不适应表现比较突出,这是因为我们的政府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其基本框架是适应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的,虽然经过改革,情况有较大变化,但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特别是不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开放和经济市场化的要求。就行政公开而言表现为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一些政府行政方式仍然没有摆脱靠“红头文件”,靠内部运转这样的运作模式;行政垄断色彩依然存在,通过制定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规章、行业规章、地方性规章、决定等来维护垄断利益,使公平竞争难以实现。这里笔者就我国加入WTO后的透明度原则与我国行政公开制度改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缔约方要按期或及时公布其有关经济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管理办法、签订的经贸条约的情况和统计数据,尽量减少政府不宣布的内部规定等不透明的贸易规则。也就是说成员国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条件等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否则,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它要求成员方应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公布的法规、条例和决定。确立透明度原则的目的是防止缔约方之间形成歧视性贸易,其作用就是要让相对方能够“遵守”和监督对方“遵守”。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员应对法规的实施履行非歧视原则。统一性要求在成员方领土范围内管理贸易的有关法规不应有差别待遇,即中央政府统一颁布有关政策法规,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上述事项的法规不应与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触。WTO还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制”,定期审议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背景等,监督贸易政策与措施实施情况,使透明度原则得到坚持和加强。
WTO十分强调透明度原则。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对透明度原则作了如下规定:“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且必须在WTO成立后两年内,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这样,外国企业和政府便利用这些咨询点,获得有关任何服务部门的法律规定信息。此外,对于已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各国政府还必须将任何变动情况通知WTO。
由此可见,WTO透明度原则对各国政府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性,要求各国政府建立相应的立法及公告程序,并建立相应的咨询体系。
(一)一个国家必须形成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新制定的贸易政策必须统一,不能出现法律、法规、政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特别是直接涉及国际贸易,可能对WTO其他成员方产生影响的有关规定,必须做到立法精神和重大规定保持上下贯通一致。这一点,对中国各级政府来说,目前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各省市乃至各县(市)都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无论涉及的领域还是优惠的幅度差别很大,对这些规定必须尽快加以清理规范。
(二)加入WTO后,所有成员方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行政裁决性行为,都必须符合WTO的要求,并与之相衔接,否则就是与WTO相抵触的文件。目前,我国全国统一大市场尚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较为盛行,有的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对外地产品进入作了许多限制,对外国产品的进入更加是如此。
(三)政府要建立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及时公告的机制。
(四)必须建立一套法律法规及政府的咨询体系。为便于外国产品和资本进入本国市场,政府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体系,既包括本国政府及各级政府关于贸易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数据系统,又包括能及时接受外来投资商、销售商咨询,并准确回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问题的专门机构,以全面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 www.dxs56.com
二、我国行政公开存在的问题及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影响
任何政府,不仅是一个体系,而是一个过程,政府过程一般为输入、转换、输出、监督、反馈等几个阶段。中国政府的过程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信息输入不公开,某些决策“暗箱”操作。多年来,中国政府尽管一直倡导政务公开,但由于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机制的约束,政务信息及时发布仍未达到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政府的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过程中,基本实行内部“红头文件”的方式层层下发,透明度不高,社会公众的知晓也很低,在中国的企业和公民心目中,政府始终蒙上一层神秘的高楼深院的朦胧面纱。我国目前在不少地方和部门都不同程度存在地方割据、行业垄断等市场壁垒。有些地主政府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千方百计阻挠外地有竞争力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违规出台种种“土政策”,实施严格的准入限制,乱设卡、乱收费、乱检查,同时又禁止本地资源、资金流向外地,美其名曰:“肥水不流外人田”,人为限制资源按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在不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画地为牢,大搞“诸侯经济”。这种地区封锁、行业割据局面,已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的正常发展。信息输出即执行不透明、监督不力、反馈不实。有的认为行政公开是老一套,搞形式,没有必要,不想公开;有的担心行政公开后群众知情会找麻烦,难管理,不敢公开。所有这些不仅影响到改革开放的进程,而且会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影响到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虽然经过这十几年的改革,我国在贸易法规、政策的国际透明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上符合了WTO的要求,但距WTO国际透明度原则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透明度原则对我国行政公开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树立服务行政的观念。只有树立服务行政的理念,才能谈得上行政公开的问题。在服务行政中,政府及其公务员是公民的公仆,行政服务具有契约性,政府的信条是服务人民,视行政服务为一种责任、义务。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更是由人民产生,由人民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因此,服务人民的行政理念是民主国家的本质体现和基本要求。在今天发展市场经济和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从契约的角度真正确立服务行政的观念是推进政务公开的思想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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